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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1月23日 琼发改收费[2006]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02号)规定,现将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其中,2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2、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4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二、鉴于人办发[2002]102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护士执业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7]19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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