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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5]667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经营单位: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7号)和《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对我市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液化气零售价格在炼厂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12%经营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作价。作价公式为:出厂价格×(1+12%)+实际运杂费(对自有管道从炼厂直接输送液化气的单位,其运杂费用按汽车槽车实际运杂费标准的80%执行)。

  二、按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的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为最终价格,同城内液化气经营单位之间销售民用液化气须在最终价格的基础上倒扣作价,同城内不论经过多少道经营环节,累计经营差率不得突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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