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2月10日 川价电发〔2006〕8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现就全省物价系统作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贯彻落实
各级物价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贡献。
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我省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川教电〔2006〕10号)规定执行。在核定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标准时应严格按补偿运行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要坚持学生自愿入住的原则,严禁强制住宿并收费。
三、认真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不再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停止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切实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