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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撤销沈价检退[2005]2号《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和沈价检处[2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撤销沈价检退[2005]2号《责令退还多收款通知书》和沈价检处[2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沈价发〔2006〕4号)


沈阳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针对你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防盗门、对讲门费用和超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沈价检退[2005]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沈价检处[2005]24号)。由于本案在处理上存在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沈价检退[2005]2号《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和沈价检处[200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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