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供城市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问题的复函
(2006年2月20日 川价函〔2006〕21号)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供我市城市燃气公司气价的情况快报》悉。现就文中反映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单方面明确供成都市燃气公司气价按中准价上浮10%的情况函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27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天然气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供需双方要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充分协商……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
二、这次我省天然气出厂价格涨幅很大,为保证国家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顺利执行和我省经济和群众生活的平稳过渡,我局在转发国家发改委2756号文件时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天然气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协商机制不完善,省政府决定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供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均按国家发改委2756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两公司要实行价格上浮时必须按省政府要求报省物价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