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法(2006)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广告证明》是医疗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外省市医疗机构来沪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核以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的有关材料的复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下(含二级)以及其他未定级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初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以及本市范围内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章 《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
第五条 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