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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4号 2006年1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水利厅、农牧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在农村实施的各类项目,认真抓好落实,真正体现对“少生快富”项目户的优先优惠,并于年底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推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深入实施,现就优先扶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实施的“农业产业带”、“千村扶贫”、“整村推进”、“十万贫困户养殖”等农业、扶贫项目工程,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并适当提高项目到户补助标准。(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优先提供小额信贷担保资金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资金。(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优先安排“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成员接受职业资格或职业能力培训、以及外出就业或转移就业。(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中,将特困救助工作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相结合,对生活困难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在实行救济救助时予以适度倾斜;在农村医疗救助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保障;在实施减灾项目时,予以积极支持。(实施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六、“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时,降低5分录取;各重点高中招生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区内高等院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实施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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