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职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53号 200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职责》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治区的资源管理和协调,制定本规则。
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树立全局意识,统筹地区发展,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
二、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协助主任处理分管工作,并及时向主任汇报。
三、主任召集和主持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在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2次;会议议题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呈报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
五、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经由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呈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由政府办公厅负责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职责
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的协调决策资源管理、资源分配、资源审批的高层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制定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勘查、开发与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确定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及投融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