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公布的技师学院分为设立和筹设两类。筹设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
(三)为确保质量,对同意设立的技师学院将定期实行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技师学院的学制及招生
(一)学制。技师学院开展技师教育培训分为技师学制教育和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两部分。
1.技师学院全日制技师教育培训学制暂定为两年,其中结合生产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2.技师职业资格培训期限(学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学时实施。
3.技师学院在保证学制教育期满和完成规定标准学时的同时,可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制、学时规定的学业。不同职业 (工种)、不同生源对象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二)招生对象。招收全日制技师教育培训的学生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班毕业生;
2.持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各类人员;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级申报高级职业资格所需条件,并在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的各类人员。
招收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学生要符合本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招生工作。技师学院的招生工作纳入全区技工学校招生管理,招生专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时要参加由技师学院单独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理论、操作技能以及计算机等项目的综合素质测试后择优录取。
(四)高级技师的招生对象及学制另行规定。
六、技师学院的教学
(一)技师学院结合生源的实际情况,采取学院培养、企业参与联办、全日制教学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模式和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积极完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改进教学与培训手段,在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同时,注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传授与训练,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教学、培训中的应用。
(二)技师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均需组织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实习教学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毕业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根据课题模块完成情况确定,运用科学的评分机制激励学生的技能创新精神,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大胆的技术创新。毕业考核采取毕业设计、操作技能考核、毕业论文答辩的方式。毕业设计的课题应着重考核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