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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高度重视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应当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会同自治区国资委统一建立国有企业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择优聘用。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该企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监管企业集团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应当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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