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8号 2005年12月14日)
各市、县(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监管企业中投资类企业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企业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投资引起诉讼、仲裁的;
(二)监管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监管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区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