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排。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转移经费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99]133号)文件执行。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市、县(区),可采取易地安置的方法进行安置。
(二)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更新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宁政发 [2005]51号)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积极筹措经费,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将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要扶持和帮助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应当予以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