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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做法。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要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它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和各接收单位要根据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纳入2006年安置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进行督查落实。对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已安置的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各级人事部门要协调解决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长期落实不了编制的问题,保证这些退役士兵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不下岗;各级经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分配到企业后的上岗问题,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要做好已上岗退役士兵3年内不得被安排下岗的就业保障工作,并协调解决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发放生活费的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因企业破产、倒闭而下岗失业的,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预算,保证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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