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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的扶持政策

  (一) 扶持对象。凡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达到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规模养禽场(户),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向银行借贷或自筹资金饲养家禽的,由财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存栏肉鸡、肉鸭给予每只0.5元、肉鹅每只1元、鹌鹑每只0.1元的一次性补助;存栏蛋鸡、蛋鸭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欠发达县(市、区)省财政承担7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禽场(户),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家禽存栏量证明,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模养禽场(户)上报的申请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收购和生产资金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在抽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规模养禽场(户)。

  三、对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 扶持对象。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小于此规模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凡从本省养殖场(户)收购、加工商品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收购鸡或鸭按每只0.25元、鹅0.50元、鹌鹑0.05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收购、加工禽蛋在500吨以上的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按每吨250元给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加工、经销企业凭向农户收购家禽或禽蛋时经农户签字的收购凭证(见附件1),向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助。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规模养禽场(户)申请收购和生产资金贴息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于7月15日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在抽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的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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