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财农字〔2006〕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省政府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以下统称“种禽企业”):
1.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或列入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的种禽场;或列入1983版《浙江省畜禽品种志》的我省地方家禽品种资源场。
2.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产蛋种禽15000只以上的种鸡场、10000只以上的种鸭场、5000只以上的种鹅场和3000对以上的种鸽场,并在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一批次种蛋孵化能力达到20万只以上,且必须在省内设有种蛋基地的孵化企业,或凭孵化企业与种蛋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孵化企业与供应种蛋的种禽场,不得同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未列入省扶持范围的种禽企业,由各市、县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按存栏产蛋种禽平均每只1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祖代以上(包括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地方家禽品种)种鸡、种鸭为每只18元,父母代种鸡、种鸭每只12元;每对种鸽15元,种鹅为每只18元,其他种禽每只1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实际孵化能力,每只种蛋一次性补助0.40元。
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欠发达县(市、区)省财政承担7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种禽企业分别填报《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相应原始凭证(如经当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签字盖章的产蛋家禽存栏数,原始生产记录、一批次孵化能力证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协议、合同等),向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在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4),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于3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对于3月15日前达不到补助标准的种禽企业,6月30日前符合种禽企业的补助要求的,可在7月15日前另行申报,但已享受补助的种禽企业不得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在抽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市县财政局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种禽场和孵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