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贷服务。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对整车运销本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本省车辆,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五)给予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农办和经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快更好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着力搞好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推介专业合作组织典型,为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