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湘政发[2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至2004年底止,全省拥有以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1万多个。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经营组织,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扩大同一类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把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对农户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训农民、推广技术,组织企业和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安全转变,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突出建设粮油棉麻、肉奶水产、果蔬茶、竹木林纸、烟草五大产业链,发展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让组织成员得到实惠;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搞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不规定指标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引导农民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能人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行“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形式。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积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