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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年夜饭”明码标价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年夜饭”明码标价的通知
(苏价农字〔2006〕6号)


各区物价局(物价办公室)、各餐饮企业:

  春节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年夜饭”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塑造“诚信苏州、消费天堂”形象。根据《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对“年夜饭”明码标价等作规定如下:

  一、各餐饮企业“年夜饭”套餐的菜单,必须标明具体的品名、规格(主料)和单价,时令菜肴及海鲜、水产品等必须在相应的醒目位置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当时价格。

  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如要收取“茶水费”、“餐巾纸费”、“小毛巾费”、“服务费”等其他费用,餐饮企业必须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在相应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标明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收费。对顾客特殊要求有条件满足的(如:自带酒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前与顾客达成价格上的协议。

  三、在结帐时,各餐饮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清单。清单上应写明菜肴、点心、酒类、饮料等项目的品名、数量、价格和合计金额。消费清单还应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人数等。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的,应及时准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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