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教职工工资
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四、落实市、县级政府的管理责任,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级政府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不能撤出或减少
认真落实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
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用于教育,其中40%用于危房改造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决定;市、县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从2006年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编制制度。省(含中央)、市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于每年年初下达县财政,县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农村小学(含教学点)纳入乡镇中心小学统一代编,实行报账制。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县级教育部门要逐校编制和汇总农村中小学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要全额上划县级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及人大审批后,于每年一季度末前批复,并按预算进度向各学校拨付经费;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要提前预拨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省(含中央)、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各类专项资金,要全额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和拨付。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不纳入专户管理。市、县财政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中小学专项资金纳入县级专户管理后,省级再拨付省级(含中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