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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承担,按每生每天不低于15元(一学年按240天计算)的标准补助。财力特别困难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两年提高补助,达到省定标准,并严格确定补助对象和方式。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按在校学生数补助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实施时间及步骤:

  2006年,落实我省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即小学10元、初中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级全额承担。

  2007年,仍按2006年标准和分担比例安排。

  2008年,达到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即小学230元、初中3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仍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仍由省级全额承担。中央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颁布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最高标准(含预算内公用经费最高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仍由省级全额承担。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所需资金仍维持原承担方式不变。

  (三)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从2006年起,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市、县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县按5∶5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确定。

  2006年和2007年,集中两年时间,统筹安排中、省、市、县校舍维修资金,集中完成全省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C、B级危房由市、县自行解决。纳入危房改造的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布局调整不到位的,中央、省级资金不予安排。对现存的D级危房集中改造后,省上不再实施大规模的危房改造,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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