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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川人发[2005]21号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已纳入国家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制度,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考试教材,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协助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入库试题的命题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抽取每一年度的考试试题和制卷,并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颁发共同用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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