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房地产经纪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 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