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进行测评的软件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和国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证书。
第八条 申请单位接到同意测评通知后,应及时提交以下资料:
1、软件介绍(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软件基本功能介绍、使用情况介绍、工商登记执照、信息化工程资质认定证书以及软件登记与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等);
2、软件设计说明书、使用代码标准与数据字典、接口规范资料,资料应按照《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8567-88的要求编写;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测试报告;
3、打印输出原始单证、报表样本;
4、测评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卫生系统软件测评设立专家组和工作组。专家组由省内卫生信息专家和计算机教授组成,负责对卫生系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最终评定,提出测评报告和测评等级意见。测评专家组的职责是:
1、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测评资料;
2、审议测评工作组提交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3、拟定测评意见和结论。
第十条 测评工作组主要职责:
1、拟定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组织对测评软件的审查和测试;
2、提交软件测试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小组对测评工作组提交的测试工作报告等材料进行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测评工作组应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对软件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小组应当结合测评工作组的工作报告,对申请测评的软件进行审查,提出测评结论,并提交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测评结论的通过方式,由测评专家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通过。测评专家小组的测评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才能通过。测评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测评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2、是否同意测评工作组报告;
3、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所属单位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