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确有必要的原则,规范公文报送方式,合理确定公文缓急程度,不要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不得以传真形式报送,凡以传真形式报送非紧急事项的公文,一律不予办理。
(七)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文件要按规定版式印刷,做到文字清楚、装订整齐。请示件、报告件各一式3份。请示、报告如有附件,附件必须完整,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
(八)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公文办理要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部门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一律退来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关于承办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旗县区、部门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旗县区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二)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受理请示、报告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旗县区和部门意见的事项,各有关旗县区和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公文后,要认真研究,按具体的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意见,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不得报送未经单位领导同志审阅签字和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反馈意见。在书面报送的反馈意见中,各旗县区、各部门要标注清楚所提意见原文的标题和发文字号,以便于办理和归档。
三、关于代拟公文的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载有文稿的计算机软盘一同报送。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别要求外,各部门不得将代拟公文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二)对各部门代拟的公文,凡属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应该会签而没有会签有关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