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实行量化考核。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工作考核制度。
(四)完善报送方式
1. 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必须通过指定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
2. 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必要时应根据保密规定确定密级。
3. 非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应注明来源。
三、信息报送的主要类型
(一)动态类信息
包括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政策动态,外地政务动态,区域协作和经贸合作动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媒体及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我市的重大动态信息等。
(二)综合类信息
包括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采取的主要措施,值得借鉴的典型经验;国家、自治区、我市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效果,国家、自治区、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等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问题和敏感类信息
包括体制因素、客观因素造成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民族宗教纠纷和涉外信息;专家学者建言献策;社情民意调查;调研信息等。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办公室,各驻外办事处,各企业信息点。
(二)考核内容
1. 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2. 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3.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4. 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1. 采用计分标准
(1)《呼和浩特信息》每条10分;《信息专报》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每条5分;《每日要情》、《决策参考》每条5分,《旗县区动态》每条5分。
(3)调研类信息每篇10分。
2. 奖励加分
(1)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30分。
(2)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20分。
(3)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5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