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抓落实。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人民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从2006年起进入教育支出基数,并继续完善省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本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资金,2006年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在当年的新增财力、超收收入和转移支付补助增量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大县、财政困难县还应分担一部分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行政区内统一执行的津补贴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教师。同时财政要按《
教育法》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依法增长。积极推进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具体实施时间、内容和方式由各地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承担。其中,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省财政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州)、县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奖惩逗硬。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等。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下达我省后,省级财政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专款的形式及时向市(州)下达中央、省补助的经费预算并及时调度资金,市(州)、县要确保资金在学校开学前到达学校。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配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