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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责任市(州)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中央与省按8∶2分担。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民族地区按《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实施,其余地区按农村贫困率30%、小学寄宿率30%、初中寄宿率60%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承担。

  (四)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内拨款全面达到我省制订的基本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省按8∶2分担。

  (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2006年起,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标准、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计算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与省按5∶5分担。

  (六)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教师工资仍按照现行体制由地方承担。各地出台行政区内统一执行的津补贴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地方财政要负责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教师。

  (七)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承担。

  三、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分级承担办法

  (一)分级承担原则。一是省级承担支出大头的原则。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其中省级承担经费达到全省应承担经费的60%以上。二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参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05年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原则和办法,在2005年省核定各地标准支出的基础上,加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需地方新增加负担的免学杂费、校舍维修、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免学杂费等标准计算出各地调整后的标准支出额。按此测算其标准支出小于标准财力的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5市市本级适当多承担一部分;其余市因标准支出大于标准财力,市本级适当少承担一部分;省财政对三州、内地少数民族县和少数民族待遇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照顾。三是努力提高县级基本支出保障水平的原则。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县级财力水平,确保足额安排教职工工资、地方津补贴和应由财政承担的福利性、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对寄宿制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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