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10月-12月,省领导小组在各市(州)总结的基础上,对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按有关程序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后,表彰先进,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并将全省总结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要求,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层层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充分利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效能监察的针对性。根据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的要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4个方面,共22项具体内容。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抓住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等主要环节,特别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实施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一书两证”发放和规划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城市规划委员会运行情况,以及今年以来城乡规划对住房建设和房屋拆迁的调控成效进行重点检查。要通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可采取规划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评议、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查找问题,根据查找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并以排查和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为突破口,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深入开展。
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要对派驻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督察,发现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应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