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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应是信息技术领域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技术,并且在某些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代表该领域的较新的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领先并达到国内先进的高度;

  (四)技术开发过程要重视与应用的结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中直、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科技教育处申报。

  第七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填写《吉林省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单位的推荐,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三名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推荐,由推荐部门报送或由申报人直接报送。

  第九条 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底。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科技教育处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移交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第六章 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入选当年的吉林省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由省信息产业厅发布公告、颁发吉林省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证书。

  第十三条 未入选吉林省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重大技术发明评选。

第七章 撤销程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吉林省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自省信息产业厅网站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超过10日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发现入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确有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入选的意见,撤销该项目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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