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乡镇煤矿必须使用省劳动保障厅、省煤炭局印制的专用合同书),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组织职工进行了上岗前准入培训;
7、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按规定向煤炭主管部门缴纳了安全风险抵押金;
8、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了煤矿救护协议;
9、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组织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10、2005年进行了煤矿安全基本条件审核评价;
11、2005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12、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井下一线作业班组按规定聘任了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或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或者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不得组织复产验收。
四、验收程序
(一)市属煤矿验收程序
市国资委、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市煤炭局进行复产验收。
(二)县(市、区)、乡(镇)煤矿验收程序
1、煤矿提出复产验收申请,将有关复产验收资料上报乡(镇)政府、(街办);
2、乡(镇)政府、(街办)组织初验合格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
3、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将验收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由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字后报送县(市、区)政府,政府负责人签字批准。
4、市煤炭局对各县(市、区)拟复产验收煤矿逐矿进行资料审查,不具备复产条件的,不予复产验收,对批准复产的煤矿进行现场抽查,重点对高瓦斯矿井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煤矿,责令县(市、区)进行资源整合或依法予以关闭。
五、验收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太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严格标准,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扎扎实实把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做好。
(二)按步骤有序推进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先验收后复产的程序进行。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规定恢复生产。现阶段只进行复产验收,不得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