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春节后全市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春节后全市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由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安监、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供电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各县(市、区)由政府统一领导、煤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安监、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供电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所属煤矿逐个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山西省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表》要求,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三、验收条件
(一)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进行煤矿复产验收
1、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已将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报市煤炭局批准;
2、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已报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
3、对2005年确定关闭的矿井全部按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并移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无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
(二)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煤矿,可以进行复产验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按规定领取了《合法煤矿公示牌》;
2、参加市、县、矿三级围绕采煤方法改革组织的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员参加市煤炭局组织的业务强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全部按要求参加培训,驻矿安监员经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培训合格;
3、按规定编制了年度采掘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和作业规程,并按分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传感器布置符合《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要求,煤矿下井人员配备压缩氧自救器,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矿井配备瓦斯报警矿灯;
5、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按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一次性缴纳了2006年应集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