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
(并政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加大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进一步促进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特殊人员实行“分类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原则
根据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提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患大病重病人员及重残人救助标准,改善其生活状况。
二、分类施保标准
符合下列身份类别的人员,可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最高分类救助:
(一)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定期治疗的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
(二)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三无”人员;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丧偶单亲家庭中正在就读的子女;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三)下列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多胞胎未成年子女;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持有三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四)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不能领取或不能足额领取工资的集体企业职工申请城市低保时,按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