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6〕10号)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国土房计[2005]439号)收悉。根据你局开展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服务和收费等情况,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招投标服务应本着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费用。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费向招标人收取。收费标准按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4元计收。
对招标人确实难以负担服务费用的,可采取优惠或减免服务费方式,由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与招标人双方协商议定。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的服务程序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分解计费。
四、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