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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提高吉林省上市公司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监管,防范化解我省上市公司的风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由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领导,由市(州)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监管协调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动态监管协作。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春海关、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共同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监管协作体系。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吉林证监局为主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吉林证监局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涉及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选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宜,应将拟任人员情况及时与吉林证监局沟通。对涉及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动信息和贷款、担保信息,吉林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要与吉林证监局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要根据吉林证监局的需要及时提供辖区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纳税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证券犯罪的力度,对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案件要及时与吉林证监局沟通信息,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快工商信息共享软件系统建设,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通报年检中发现的抽逃资金、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情况。

  (十四)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上市公司突发重大风险的处置工作。有上市公司的市(州)政府要建立由市(州)领导任组长,国资、财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银行负责人参加的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应急方案。在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吉林证监局的积极配合下,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尽快建立和明确相关机构,落实责任,切实承担起维护本地区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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