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在我省33家上市公司中,近50%的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现象,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要采取各种措施,下大力气清收大股东所占用的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要在2006年上半年对其占用的资金拿出切实可行的清偿方案,所占用的资金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清偿完毕。吉林证监局及上市办将对清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控股股东通过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多种方式偿还所占用资金。各上市公司要对本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分类,并将排查、分类情况及解除担保的措施上报吉林证监局及上市办。此项工作也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各上市公司要按照新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及程序,并将担保程序上报吉林证监局及上市办备案,坚决遏制我省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四)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能否按计划如期完成,关系到我省拟上市企业的首发上市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各上市公司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按照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抓紧制定股改方案,争取早日完成股改。
(五)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发挥作用,是一些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新修订的《
公司法》和《
证券法》,通过采取优化股权结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切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和推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
(六)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国有控股股东正确行使出资人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督促国有控股股东严格按照清偿方案归还其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规范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对限期内未清偿或出现新发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关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能清偿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对资金被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侵占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证券监管机构要责成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对其施行市场禁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