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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提高吉林省上市公司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上市办关于提高吉林省上市公司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6]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吉林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高吉林省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提高吉林省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意见
(省上市办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省上市公司实际,现就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必要性

  (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带动我省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截至2005年末,我省33家A股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占全省当年GDP总量近30%。一汽轿车、吉林化纤、亚泰集团、华润生化等部分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全国和东北地区的行业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在我省重点发展的汽车、石化、医药、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五大产业中,上市公司就有14户,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我省产业内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做大、做强我省上市公司,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整合,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受体制、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我省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盈利能力弱等问题。集中体现在大股东占款数额较大、盈利能力普遍下降、债务负担沉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整体规模偏小、发展后劲不足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我省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据统计,2005年上半年,我省33家A股上市公司共实现净利润比上年下降50.13%,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比上年下降了54.55%,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均有较大差距。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极为迫切和重要。

  二、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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