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关具体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地还可探索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引导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十七)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十、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十九)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需要,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成员单位进行适当充实。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共青团安徽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提出决策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也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