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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6〕1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建委(含相关局)、农委(含相关局)、商务局(含相关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电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对象界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和省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研究确定。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管理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发放范围、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异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对象范围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禁擅自超范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时,发证机构应按规定注明持证人原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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