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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可在各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先按规定向承担职业培训的定点机构据实缴纳相应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在其所持《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持卡者培训结束后,由本人凭《就业服务卡》、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6个月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随时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审核后,凭有关部门发放的培训补贴支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对经确认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有关人员,可由承担帮扶任务的相关培训机构为其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经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有关要求确认后,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承担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应及时在其所持《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并将相应项目页从卡中撕下,作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凭证之一,连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可在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选择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在其所持《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持卡者可凭《就业服务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有关就业服务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最迟可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相关资金补贴的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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