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要求,现就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列人员:
1、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
2、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5、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
6、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7、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二、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分别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或军人、运动员退役的有关证件以及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效证明,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附后),经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服务卡》。
三、有关就业服务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就业服务项目。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含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为持《就业服务卡》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后,应及时在《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并将相应项目页从卡中撕下,作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凭证之一,连同经其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工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