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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七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者及其科研项目,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名单,由市科委、市人事局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经费及用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为每人四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科委出资2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2万元,经费一次性下拨。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项目资助经费,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生活确有困难的博士后,设站单位酌情适当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其生活补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
  第十条 项目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项目资助经费的自主权,出站后留在上海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博士后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其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资助对象的博士后,由所在单位加强管理,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和跟踪。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设站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获得者要及时向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和市科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经费决算表。
  第十五条 凡获得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字样。
  第十六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博士后,市人事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新闻机构对其作专题报道;出站后在沪工作的优秀博士后,若申报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市科委将予以优先考虑,并推荐其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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