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7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1]第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94)第004号]作废。
附件:《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和企业工作站进站半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比较优越的科研条件,以便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鼓励他们出站后能继续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
2、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进站工作满半年;
4、出站后愿意留在上海工作;
5、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上海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凡申请者均需填写《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