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五)设立全资子企业;
(六)向境外投资;
(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申请破产;
(八)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总资产在3亿元以下的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四)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资产损失核销涉及出资人权益的;
(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八)职工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方案;
(九)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有形资产或者购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五)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六)选聘的法律顾问和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七)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八)本企业设立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及下属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
(九)资产负债率已超过60%,或者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累计发生的借款已达到2亿元后,新发生借款累计每增加5000万元;
(十)捐赠企业资产;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