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董事会应规范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成员为5-9人,由市国资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监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应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和重组;
(三)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