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进行管理。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市国资委依法核定,其来源有: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在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