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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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