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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场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其中,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他户外广告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的行政处罚,由原处罚主体依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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