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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七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益应当上缴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目前已经由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政府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主要道路户外广告的广告资源运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户外广告的广告资源运营工作由张店区人民政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中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金晶大道、柳泉路、世纪路、人民路、共青团路和淄博新区主干道。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效果图,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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