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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六日

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包括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其他区县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 规划、建设、工商、公路路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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