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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渝府令
(第1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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